發布日期:2015-08-05
廣東華鑫招標采購有限公司于2015年 7 月27 日在【中國政府采購網(www.ccgp.gov.cn)、廣東華鑫招標采購有限公司網(www.huaxinbidding.cn)】上發布的2015廣州市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承接企業名庫錄項目(項目編號:HX10840115CGCZ)招標文件,現將招標文件部分內容作如下澄清/更正:
1.原招標文件第一章、第二節 用戶需求書、五、監督管理 中“(一)承接企業的法律責任”修正為“承接企業的法律責任”;
2.原招標文件第二章3.1中“(2)投標報價函(開標會上使用,須單獨密封,詳見【附件8】);”此項刪除;
3.原招標文件第四章11 簽訂合同 “ 11.3 采購人在簽訂合同時,根據實際需要有權對《用戶需求書》中列明的相關服務的內容,在法定范圍內,依法定程序予以增減。相關服務的變動可按實際內容變化修正相應的貨款金額,但不得對單價或其他的條款及條件做任何改變。”修正為“11.3 各區城管局在簽訂合同時,根據實際需要有權對《用戶需求書》中列明的相關服務的內容,在法定范圍內,依法定程序予以增減。”
4.原招標文件第四章 附表一 初步評審表“投標價格是固定唯一的,且未低于限定范圍”此項刪除;
5.原招標文件第二章 5 投標保證金 中“5.5投標保證金退還,按如下有關規定執行:(1)未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,在發出《中標通知書》后五個工作日內無息退還。(2)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自動轉為履約保證金,分三年退還。即履約保證金退還方式:在履行合同每12個月后的五個工作日內,憑合同(原件)、用戶的整體驗收報告到辦理無息退還當年履約保證金手續。(3)在投標有效期內不能確定中標人的,在投標有效期滿后五個工作日內退回所有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。(4)如有質疑或投訴,將在質疑和投訴處理完畢后不計利息原額退還。”修正為“5.5投標保證金退還,按如下有關規定執行:(1)未中標人及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,在發出《中標通知書》后五個工作日內無息退還。(2)中標人中標后,由各區城管局和承接企業合同約定履約保證金繳納的有關事項。(3)在投標有效期內不能確定中標人的,在投標有效期滿后五個工作日內退回所有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。(4)如有質疑或投訴,將在質疑和投訴處理完畢后不計利息原額退還。”
6.原招標文件第六章 附件十六 通用合同書格式 七 履約保證金 “第十一條 關于履約保證金” 乙方應在合同簽訂后 10 個工作日內,向甲方提交履約保證金,履約保證金額為合同總價的10%,即人民幣 (¥ 元 )。若乙方沒有違約行為,履約保證金在合同有效期滿后30個工作日內由甲方無息退還。 修正為“乙方應在合同簽訂后 10 個工作日內,向甲方提交履約保證金,履約保證金額為 ,即人民幣 (¥ 元 )。若乙方沒有違約行為,履約保證金在合同有效期滿后30個工作日內由甲方無息退還。”
7. 原《招標文件》與本文件有不符之處,以本文件為準,未涉及內容仍以采購代理機構發售的紙質版招標文件為準,其他內容不變。
特此公告。
采購人名稱:廣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
采購人地址:文明路賢思街34號
采購代理機構聯系人:葛小姐(客服部)
采購代理機構地址:廣州市越秀區寺右一馬路2號珠江賓館3號樓3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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傳真: 020-87302980
廣東華鑫招標采購有限公司
2015年8月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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